坐落在臺中之A地,為住所設在彰化之甲與住所設在南投之乙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A地。請問本件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與南投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B甲、乙得合意定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C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乙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則以彰化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D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法院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應再更移送臺中地方法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甲誤向彰化地院起訴,彰化地院無管轄權應移送;但誤移送南投地院仍非專屬管轄法院,南投地院應再移送至真正有管轄權的臺中地院(不動產所在地)。移送裁定對受移送法院不生羈束力於專屬管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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