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乙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時始發現丙為甲的女友,憤而聲請甲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B因乙已有所陳述,不得聲請甲迴避
C乙隨時可聲請甲迴避
D因聲請迴避的原因乙知悉在後,所以乙可聲請甲迴避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民訴法第33條規定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聲請迴避,第34條但書:迴避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縱已有陳述仍得聲請。乙於第二次辯論才知甲丙關係,符合此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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