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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26單選題

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乙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時始發現丙為甲的女友,憤而聲請甲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B因乙已有所陳述,不得聲請甲迴避
C乙隨時可聲請甲迴避
D因聲請迴避的原因乙知悉在後,所以乙可聲請甲迴避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法官與當事人有親屬/情誼關係屬得聲請迴避事由,若知悉在後則不受「已有陳述不得聲請」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訴法第33條規定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聲請迴避,第34條但書:迴避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縱已有陳述仍得聲請。乙於第二次辯論才知甲丙關係,符合此例外。

考點:自行vs聲請迴避考點:聲請時點限制考點:聲請時點考點:知悉在後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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