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0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不停止執行原則考點:客觀損害標準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停止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B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客觀上及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正確答案
C若行政機關已表明對行政處分不加以執行,當事人仍聲請停止執行者,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D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急迫情事」,係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
B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採「不停止執行」為原則,難於回復之損害應以客觀標準判斷,非主觀。
逐選項解析
A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不停止執行原則✕ 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明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敘述正確。
B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客觀上及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客觀損害標準✓ 正確
這就是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實務與通說認為「難於回復之損害」應以「客觀」標準判斷,不包含當事人主觀感受,否則人人皆可聲請停止執行,將架空不停止執行原則。
C若行政機關已表明對行政處分不加以執行,當事人仍聲請停止執行者,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錯誤
D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急迫情事」,係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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