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經建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正確答案
B機關爭議案件
C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A正確答案
憲法訴訟法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特別重大的案件類型,判決依法必須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考選部最愛考『應』與『得』的差別,本選項正是明文列入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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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訴訟法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
看到『應本於言詞辯論』就秒背兩類: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本題只有 A 命中。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特別重大的案件類型,判決依法必須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考選部最愛考『應』與『得』的差別,本選項正是明文列入的類型。
B✕ 陷阱
機關爭議案件雖然也是憲法訴訟案件,但不是憲法訴訟法明定『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的兩類案件之一。它可能進行言詞辯論,但不是本題問的必然要件。
C✕ 陷阱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常與人民權利救濟連在一起考,但它不是法定『必須』本於言詞辯論作成判決的案件。題目問的是硬性規定,不是憲法法庭可否斟酌進行。
D✕ 陷阱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涉及中央與地方、地方自治權限保障等問題,但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明文列出的必經言詞辯論案件。不要看到重大憲政爭議就誤選。
憲法訴訟法:判決是否必經言詞辯論
| 案件類型 | 是否必經言詞辯論 | 考試關鍵字 | 本題選項 |
|---|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是,應本於言詞辯論 | 彈劾、總統、副總統 | A |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是,應本於言詞辯論 | 政黨、違憲、解散 | 未出現 |
| 機關爭議、裁判憲法審查、地方自治保障 | 非第25條列舉之必辯案件 | 可能有程序,但非必然 | B、C、D |
本題陷阱在於把『憲法訴訟案件』與『必經言詞辯論案件』混在一起。不是所有憲法訴訟判決都要言詞辯論,考試只抓憲法訴訟法第25條的兩類必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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