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經建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7 題單選題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
B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C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小時為止正確答案
D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C正確答案
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雇主須保存5年且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影本,紀錄時間推定為執行職務時間。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而非「小時」,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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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雇主須保存5年且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影本,紀錄時間推定為執行職務時間。
實務上打卡計算工時與加班費都需要精確,因此出勤紀錄必須記載至「分鐘」而非「小時」,看到「至小時為止」即可秒選。
逐選項分析
A✕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本選項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而非「小時」,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依勞動事件法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本選項敘述正確。
勞工出勤紀錄相關規定總整理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源依據 |
|---|
| 保存期限 | 雇主應置備並保存 5 年 | 勞基法第30條 |
| 記載精度 | 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 | 勞基法第30條 |
| 勞工申請權 | 勞工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勞基法第30條 |
| 效力推定 | 紀錄內之出勤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
本題的陷阱在於出勤紀錄不是只要能看出上、下班的大概時段即可,而是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保存5年、勞工申請副本不得拒絕、出勤時間具推定效力,這些均為正確規定;錯誤點在於把「分鐘」誤寫成「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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