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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經建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行為人「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收賄賂,「取得身分後履行」職務上行為始成立。本題官方正解 A,正確理解為:A 之所以錯,並非因仲裁人不是條文主體(第 123 條確以「將來成為的」公務員或仲裁人為對象),而是命題者將其視為一種文義上的誤導——但 B 選項在法理上其實才是最明確的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公告正解。第 123 條條文確實將「公務員或仲裁人」並列為將來取得之身分對象,因此「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在文義上並無不妥。本題將 A 列為錯誤敘述,推測命題意旨為:本罪行為時行為人「尚未」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故不宜逕稱仲裁人「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此理由相當牽強,實務與學說多認為仲裁人(將來取得仲裁人身分者)亦為本罪規範對象。

考點:主體爭議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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