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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經建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只禁止預先免除故意、重大過失責任,反推輕過失得免除,屬反面推論。本題官方公告正解為B(類推適用),但通說與實務見解認為應為A(反面推論)。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公告正解】類推適用通常指法律有漏洞時,將相似案件比照既有規定處理。本題情形(從禁止故意、重大過失反推輕過失得免除)一般法學方法論歸類為反面推論,並非類推適用。考生應記憶官方答案,但須了解此分類在學理上有爭議。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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