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經建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30 題單選題
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不論該行為人有無過失,均得請求排除之正確答案
B著作人格權被侵害時,被害人僅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
C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若侵害行為為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法院就查獲侵害著作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
D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主文登載於新聞紙,但不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之全部登載於新聞紙
A正確答案
著作權侵害救濟要分清:排除、防止侵害不問故意過失;損害賠償才看不同權利類型與法定額度。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這種排除、防止侵害的救濟,重點在停止侵害狀態,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因為此非損害賠償,而是物上請求權性質之救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著作權侵害救濟要分清:排除、防止侵害不問故意過失;損害賠償才看不同權利類型與法定額度。
看到「排除侵害」先想到著作權法第84條:重點是侵害狀態存在,不是行為人有沒有過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這種排除、防止侵害的救濟,重點在停止侵害狀態,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因為此非損害賠償,而是物上請求權性質之救濟)。
B✕ 陷阱
錯誤。依著作權法第85條,著作人格權被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即非財產上損害),「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姓名、更正內容或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若同時造成財產上損害,仍可依民法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請求。並非「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C✕ 陷阱
錯誤。⚠️ 這是混淆「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經典陷阱。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賠償額;若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500萬元。選項所稱「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是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計算)的賠償方式,不適用於著作權侵害。
D✕ 陷阱
錯誤。依著作權法第89條,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雜誌。選項說「不得請求全部登載」與條文文義相反。
著作權侵害救濟 vs 商標法賠償計算速記
| 救濟類型/法條 | 適用情境 | 是否看故意過失 | 考點關鍵字 |
|---|
| 排除、防止侵害(著作84) | 侵害已發生或有侵害之虞 | 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 排除、防止 |
| 著作人格權損害賠償(著作85) | 人格權受侵害 | 依具體請求判斷 | 非財產上損害+回復名譽處分 |
| 著作財產權法定酌定(著作88 III) | 財產權受侵害且不易證明損害額 | 通常涉及故意或過失 | 1萬至100萬;故意重大可至500萬 |
| 商標法零售單價倍數(商標71 I③) | 商標權受侵害(非著作權!) | — | 500倍至1,500倍(陷阱常借用) |
| 判決書登載(著作89) | 回復名譽或公告效果 | 屬附帶救濟 | 全部或一部登載 |
C選項把商標法第71條的「零售單價1,500倍」嫁接到著作權侵害賠償上。記住:著作權法用「金額區間」(1萬-100萬,重大500萬);商標法才用「零售單價倍數」(500-1,500倍)。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