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07 年第 22 題單選題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與憲法中何項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A比例原則
B租稅法律原則
C平等原則正確答案
D信賴保護原則
C正確答案
釋字745號認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未許列舉必要費用,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C
薪資所得者僅能定額扣除,執行業務所得者卻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對相同性質的勞務所得產生差別待遇,違反量能課稅與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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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45號認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未許列舉必要費用,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關鍵字「薪資所得 vs 執行業務所得不平等對待」→ 直接鎖定平等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比例原則是檢驗手段與目的之衡平,本號解釋主要爭點不在此,而在於「不同所得類別間待遇差別」。
B✕ 陷阱
租稅法律原則要求課稅要件須以法律定之,本題薪資扣除額本有法律依據,問題出在「差別待遇」而非「無法律依據」。
C✓ 正確
薪資所得者僅能定額扣除,執行業務所得者卻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對相同性質的勞務所得產生差別待遇,違反量能課稅與平等原則。
D✕
信賴保護原則處理的是法律變更對人民既得利益的保障,與本案扣除方式之公平性無關。
釋字745號重點整理
| 爭點 | 對象比較 | 違反原則 | 後續修法 |
|---|
| 薪資僅能定額扣除 | 薪資所得 vs 執行業務所得 | 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 所得稅法增訂薪資得擇優列舉必要費用 |
考生看到「所得稅法」「扣除額」容易直覺選「租稅法律原則」。但本號爭點在於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者之差別待遇,屬於平等原則範疇,與租稅法律原則(課稅要件法定)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