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正確答案
B必須記明之附款,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C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D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得因事後補發而補正
A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補正看第114條列舉;經聽證免訴願,補正時點提前到起訴前。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依第109條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屬「不經訴願程序」之情形;依第114條第2項但書,此類處分之補正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一般情形則為訴願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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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補正看第114條列舉;經聽證免訴願,補正時點提前到起訴前。
看到「經聽證」立刻連到免訴願;再接第114條第2項補正時點: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依第109條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屬「不經訴願程序」之情形;依第114條第2項但書,此類處分之補正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一般情形則為訴願程序終結前)。
B✕ 陷阱
錯誤。第114條第1項列舉之五款補正事由:①未記明主管機關、②未說明理由、③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④決議機關決議補正、⑤未給予證書或未為公告;並未包含「附款未記明」。附款屬第93條至第96條應記載事項,不在補正列舉範圍。
C✕ 陷阱
錯誤。依第98條第1項,救濟期間告知錯誤者,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條文用語為「更正」而非「補正」,且「應由該機關以通知補正之」之敘述用語錯誤。
D✕ 陷阱
錯誤。第114條第1項第5款明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得補正,但補正方式為「事後『給予』證書」,而非「補發」。此選項以「補發」偷換「給予」,屬用語陷阱;且補正尚須符合第114條第2項之時點限制。
行政處分補正速記表(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 考點 | 法條位置 | 效果 | 本題選項 |
|---|
| 經聽證處分之補正時點 | 第109條+第114條第2項 | 免訴願,補正限起訴前 | A 正確 |
| 附款未記明 | 第93~96條 | 非第114條第1項列舉,不得補正 | B 錯 |
| 救濟期間告知錯誤 | 第98條第1項 | 通知『更正』,重新起算法定期間 | C 錯 |
| 未給予證書 | 第114條第1項第5款 | 得補正,但須事後『給予』證書 | D 錯 |
本題D選項把第114條第1項第5款的「給予」偷換成「補發」、C選項把「更正」偷換成「補正」,都是用語陷阱。A選項要點在「經聽證→免訴願→補正時點為起訴前」三段連動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