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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6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政黨違憲解散考點:憲法解釋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之形式,下列何者應以法庭方式為之?

A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正確答案
B憲法之解釋
C關於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之解釋
D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解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依106年舊制選A:政黨違憲解散採憲法法庭審理;111年起憲法訴訟已全面法庭化。

逐選項解析

A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政黨違憲解散✓ 正確
舊法第2條明定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符合命題時題意。
B憲法之解釋憲法解釋程序✕ 錯誤
命題時憲法解釋採大法官會議方式;現行已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
C關於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之解釋✕ 錯誤
D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解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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