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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6 年第 28 題單選題考點:行為地法院管轄考點:數宗訴訟合併提起

下列何者為民事訴訟法採行「以原就被原則」之規定?

A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B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
C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D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D。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明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逐選項解析

A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為地法院管轄✕ 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此選項不是第1條第1項所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B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數宗訴訟合併提起✕ 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規定,對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此選項不是第1條第1項所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C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錯誤
D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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