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6 年第 34 題單選題考點:調解離婚效力考點:自然死亡效力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正確答案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3年正確答案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2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B、C正確答案
生死不明滿3年僅為裁判離婚事由,婚姻尚未消滅;自然死亡屬權利能力消滅之事實,非親屬編明文規範之婚姻關係消滅事由。故B、C皆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本題為單選題,題庫採認 B、C 皆給分;下方逐選項解析保留原解析對各選項的分析。
逐選項解析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調解離婚效力✕ 錯誤
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隨之消滅,屬於消滅事由,故非本題答案。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自然死亡效力✓ 正確(原命題正解)
自然死亡導致當事人權利能力消滅,婚姻關係因主體不存在而當然不復存在,此與親屬編所定之「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死亡宣告)性質不同,非屬親屬編明文規範之婚姻消滅事由,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2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錯誤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