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法學大意106 年第 33 題單選題
下列原因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屬民法第759條非因法律行為,登記前已取得物權。法院之給付判決僅命債務人履行登記義務,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仍須依第758條經登記始生效力,故選D。
逐選項解析
A繼承✕ 錯誤
繼承屬民法第759條所列「非因法律行為」之原因,於登記前即已取得不動產物權,僅須登記始得處分,並非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強制執行✕ 錯誤
強制執行亦為民法第759條明定之非因法律行為原因,拍定人或債權人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僅處分時須先登記。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