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14 年第 47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A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B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
C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正確答案
D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C正確答案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遺產稅『扣除額』(第17條之1),非『不計入遺產總額』(第16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屬『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扣除額,而非第16條的『不計入遺產總額』。兩者法律效果雖都減少稅基,但條文定性不同,本題為反向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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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遺產稅『扣除額』(第17條之1),非『不計入遺產總額』(第16條)。
看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扣除額,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遺贈稅法第16條第1款明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屬正確敘述。
B✕
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避免短期內重複課稅。屬正確敘述。
C✓ 正確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屬『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扣除額,而非第16條的『不計入遺產總額』。兩者法律效果雖都減少稅基,但條文定性不同,本題為反向題答案。
D✕
遺贈稅法第16條第12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屬正確敘述。
遺產稅減除項目三大類對照
| 類型 | 法條 | 代表項目 | 效果 |
|---|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第16條 | 捐政府、公眾道路、5年內再繼承 | 根本不納入計算 |
| 扣除額 | 第17條 | 配偶、直系卑親屬、喪葬費 | 先計入再扣除 |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 | 第17條之1 | 依民法1030-1請求權 | 屬扣除額 |
| 免稅額 | 第18條 | 一般1333萬、軍警公教3000萬 | 減除固定金額 |
遺產稅有三大減項層次:不計入(第16條)、扣除額(第17條)、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第17條之1)。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必須先把這筆錢算進遺產總額,再用獨立條文扣除,不是從源頭就不算遺產。判斷關鍵:第16條的捐贈政府、公眾道路土地是「性質上本來就不該課稅」,但配偶的差額請求權是「基於婚姻法定財產制的權利保障」,需要先承認它是遺產的一部分才能主張扣除。考試最愛混淆這兩個條文,看到配偶相關選項要立刻想「是扣除不是不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