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14 年第 49 題單選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列何者應計入贈與總額計稅?
A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B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C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D父母贈與子女之財物,總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扶養費、配偶間贈與及捐贈公有事業財產依法均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贈與子女財物超過免稅或不計入額度者應計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父母贈與子女之財物,除子女婚嫁時100萬元內不計入外,一般贈與超過免稅額(現行244萬元)部分應計入贈與總額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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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扶養費、配偶間贈與及捐贈公有事業財產依法均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贈與子女財物超過免稅或不計入額度者應計稅。
記住「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常見項目:配偶贈與、扶養費、捐贈政府或公營事業。選項D無全額不計入規定,故應計稅。
逐選項分析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
B✕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C✕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D✓ 正確
父母贈與子女之財物,除子女婚嫁時100萬元內不計入外,一般贈與超過免稅額(現行244萬元)部分應計入贈與總額計稅。
常見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整理
| 項目類別 | 法定不計入範圍說明 |
|---|
| 配偶間贈與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全數不計入 |
| 扶養相關費用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 公益與政府捐贈 | 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 |
| 子女婚嫁贈與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
考生容易混淆「不計入贈與總額」與「免稅額」。配偶間贈與是直接「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一般父母贈與子女則需看是否超過每年的「免稅額」(現行244萬),超過部分即須計入贈與總額並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