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民法108 年第 20 題單選題
關於收養之同意與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終止之。但本生父母與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陷於生活困難者,不在此限
B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或其祖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無固定住所者,不在此限
C收養之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社會福利機關進行訪視報告後,於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收養之效力
D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收養後養子女可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姓,同意權在父母而非祖父母。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賦予當事人姓氏選擇權,完全符合條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收養後養子女可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姓,同意權在父母而非祖父母。
記住:收養同意權人是『父母』不是祖父母;養子女姓氏可選從養父母或維持原姓。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非終止),且無『生活困難例外』的但書。『停止』與『終止』一字之差是關鍵陷阱。
B✕ 陷阱
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父母』之同意,並無『或其祖父母』的規定,更無『無固定住所』的例外。選項加入不存在的要件。
C✕ 陷阱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而非經社福訪視後於戶政機關登記。收養採『法院認可』主義,非登記生效。
D✓ 正確
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賦予當事人姓氏選擇權,完全符合條文。
收養制度核心條文速記
| 議題 | 條文 | 重點 | 易錯點 |
|---|
| 同意權人 | 民1076-1 | 父母同意 | 不含祖父母 |
| 生效要件 | 民1079 | 書面+法院認可 | 非戶政登記 |
| 姓氏 | 民1078 | 從養方或維持原姓 | 可選擇 |
| 本生父母關係 | 民1077 II | 存續中『停止』 | 不是終止 |
本題四個選項有三個都是『真條文+假但書』或『偷換關鍵字』的陷阱:A把『停止』換成『終止』並加假但書;B把同意權人擴張到祖父母;C把『法院認可』換成『戶政登記』。考選部最愛在收養題做這種微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