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07 年第 42 題單選題
主管機關查核公司財務報表,或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幾日內查閱發還?
B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收受相關資料後應於15日內查閱發還,正解為(B)。
為什麼答案是 B
十五日:完全符合公司法第22條第1項「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之規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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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法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收受相關資料後應於15日內查閱發還,正解為(B)。
1.辨識題幹關鍵字「查核書表、檢查業務財務、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保守祕密、查閱發還」→ 鎖定公司法第22條。2.記住期間為「收受後15日內」→ 直接選(B)。
逐選項分析
A✕
十日:非本條期間,公司法第22條明定為15日,錯誤。
B✓ 正確
十五日:完全符合公司法第22條第1項「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之規定,正確。
C✕
二十日:非本條規定之期間,錯誤;20日多見於其他條文(如有限公司強制執行轉讓指定受讓人)。
D✕
三十日:非本條規定,30日常見於股東常會通知期間、設立登記後檢送會計師簽證文件等,與本題無關,錯誤。
知識整理
| 重點 |
|---|
| 公司法檢查/查核三條文:第20條(年度財報書表查核、限期申報);第21條(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業務財務,得選任會計師/律師協助,妨礙拒絕規避處2萬至10萬罰鍰);第22條(查核書表或檢查時得令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應保守祕密,收受後15日內查閱發還,拒絕提出處2萬至10萬罰鍰,連續者按次4萬至20萬)。 |
公司法查核發還期限是 15 日,跟行政程序法的 30 日、訴願法的 60 日完全不同。考選部最愛拿這些期限數字出陷阱,因為考生常在不同法規間記混。判斷關鍵:只要看到「主管機關查核公司資料後發還」,就是 15 日,這是公司法為了不讓公司業務太久受影響而設的特殊期限。錯誤選項通常會塞入 30 日或 60 日,讓你誤以為是一般行政作業,但公司法體系內就是 15 日,記住數字本身比記原理更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