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07 年第 35 題單選題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發生准許廢止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然此項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久期限內為之?
C正確答案
授益處分廢止的除斥期間為 2 年,自廢止原因發生後起算,逾期不得廢止。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授益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逾期則原處分機關喪失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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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授益處分廢止的除斥期間為 2 年,自廢止原因發生後起算,逾期不得廢止。
行政程序法「廢止/撤銷」期間一律記「2 年」,從知道原因時起算。
逐選項分析
B✕ 陷阱
一年是常見陷阱,考生易與其他法定期間混淆。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明定為 2 年而非 1 年。
C✓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授益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逾期則原處分機關喪失廢止權。
D✕
三年過長,非法定期間。行政程序法對廢止、撤銷均採 2 年除斥期間。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期間對照
| 類型 | 法條 | 期間 | 起算點 |
|---|
| 違法處分之撤銷 |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 2 年 |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
| 授益合法處分之廢止 |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 2 年 | 廢止原因發生後 |
| 信賴補償請求 |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 2 年 | 行政處分撤銷時起 |
授益處分的撤銷跟廢止都是 2 年除斥期間,但起算點完全不同:撤銷從「機關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廢止則從「廢止原因發生時」起算。考選部最愛考這個起算點差異,很多人會把兩者搞混,或誤以為都是「知悉時」。記住廢止的除斥期間更嚴格,只要原因發生超過 2 年,就算機關剛知道也不能廢止了,這是保護人民信賴的最後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