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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考點:結婚撤銷6個月考點:身分行為特殊性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原稱精神分裂症),時癒時發,經甲母乙之協助隱瞞,甲於某年 4 月 1 日成功與丙結婚。丙結婚次月 1 日始發現上開情節,丙於同年 12 月 1 日訴請撤銷甲丙之結婚,是否有理?

A無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已逾 6 個月正確答案
B有理,乙為第三人,不得對表意人為詐欺
C有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未逾 1 年
D有理,甲非明知第三人為詐欺,但與有過失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因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後6個月內請求撤銷;本題丙5/1發現、12/1起訴,已逾6個月,故無理。

逐選項解析

A無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已逾 6 個月結婚撤銷6個月✓ 正確
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丙5/1發現、12/1起訴,已超過6個月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起訴無理由。
B有理,乙為第三人,不得對表意人為詐欺身分行為特殊性✕ 易錯陷阱
這是把民法第92條(一般法律行為被第三人詐欺需相對人明知)套到結婚上。身分行為上,結婚因被詐欺撤銷不分詐欺人是當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撤銷,但重點仍卡在6個月期間。
C有理,丙發見詐欺後起訴,未逾 1 年✕ 易錯陷阱
D有理,甲非明知第三人為詐欺,但與有過失✕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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