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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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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11117單選題

民法第 225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嗣後給付不能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B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交付其因給付不能所受領之賠償物
D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嗣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債務人免責,但須讓與代償利益(代償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既然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無過失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若要請求損害賠償須適用第226條(可歸責)。

考點:免給付義務考點:代償請求權考點:代償物交付考點:不得請求賠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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