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 類科共用卷 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民法概要111 年第 17 題單選題民法第 225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嗣後給付不能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債務人免給付義務B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C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交付其因給付不能所受領之賠償物D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