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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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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11115單選題

下列關於短期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僱傭關係所涉薪資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B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會計師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醫師之診費、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5年時效;薪資屬定期給付為5年,非2年。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薪資屬「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126條適用5年短期時效,非2年。易與商品代價的2年時效混淆。

考點:薪資5年時效考點:商品代價2年考點:會計師報酬2年考點:醫師診費2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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