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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11012單選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第 128 條所稱之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該請求權無障礙時而言,單純當事人主觀上不知可行使權利,並非請求權可行使之障礙
B時效不完成係指一定行為之發生,將導致時效不完成,且嗣後將重新起算時效正確答案
C無權處分之效力未定,應以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債權行為應屬有效
D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則無權代理所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時效不完成是暫緩完成,時效中斷才是重新起算;無權處分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無權代理則債權與物權行為皆效力未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時效「不完成」是指在時效期間終止之際,因特定事由使時效暫不完成,待事由消滅後延長一定期間;時效「中斷」才會使已進行的時效歸零並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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