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B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C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D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B正確答案
本題考查「共同正犯」與「加重竊盜罪」之認定。四人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含把風與同謀),且符合結夥三人以上及破壞安全設備之加重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破壞安全設備,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及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事由,且與他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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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查「共同正犯」與「加重竊盜罪」之認定。四人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含把風與同謀),且符合結夥三人以上及破壞安全設備之加重事由。
看到「四人講好」即有犯意聯絡,皆屬共同正犯;「破壞安全設備」與「四人」直接升級為加重竊盜罪,秒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負責把風,依實務見解(釋字第109號),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縱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仍屬共同正犯。且本案為加重竊盜,故甲為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 正確
乙破壞安全設備,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及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事由,且與他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
丙親自拿取錢財,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直接正犯(與他人成立共同正犯),並非利用不知情第三人犯罪的「間接正犯」。且本案為加重竊盜罪。
D✕ 陷阱
丁事前規劃並提供配置圖,依實務見解屬「同謀共同正犯」,而非僅喚起他人犯意的「教唆犯」。且本案為加重竊盜罪。
參與犯罪型態與實務認定
| 參與型態 | 行為特徵 | 本題對應 | 法律效果 |
|---|
| 實行共同正犯 | 親自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 乙(破壞設備)、丙(拿錢) | 論以共同正犯 |
| 同謀共同正犯 | 參與謀議,以自己犯罪意思參與 | 丁(事前規劃) | 論以共同正犯 |
| 把風行為 | 雖非構成要件行為,但具犯意聯絡 | 甲(門口把風) | 論以共同正犯 |
| 教唆/幫助犯 | 喚起犯意 / 僅以幫助意思參與 | 本題無此情形 | 論以教唆/幫助犯 |
考生常誤以為「沒有親自動手」就只是幫助犯(如把風)或教唆犯(如事前規劃)。實務上只要有「犯意聯絡」且「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即使未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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