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審查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正確答案
B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C終審法院之判例
D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自治法規
A正確答案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限於『法律位階』規範,條約經立院議決通過具法律效力,可為審查標的。
為什麼答案是 A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依釋字329號具有法律效力,屬法律位階規範,法院審理案件時確信違憲,得依憲訴法第55條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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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限於『法律位階』規範,條約經立院議決通過具法律效力,可為審查標的。
抓『法律位階』4字:只有法律、具法律效力之條約可由法院聲請審查;命令、判例、已失效自治法規都不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依釋字329號具有法律效力,屬法律位階規範,法院審理案件時確信違憲,得依憲訴法第55條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B✕ 陷阱
法規命令屬命令位階,法院依憲法第80條本得自行審查並拒絕適用違憲違法命令,無須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非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
C✕ 陷阱
判例制度已於108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廢除。且判例本非法規範,而是裁判見解,法院不受其拘束時可逕不適用,非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
D✕ 陷阱
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後已失效力,無從作為審查標的。且有效之自治條例若違憲,亦係由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非一般法院聲請之範圍。
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憲訴法§55)
| 規範類型 | 位階 | 可否聲請 | 理由 |
|---|
| 法律 | 法律 | ✅ | 典型標的 |
| 經立院議決之條約 | 法律 | ✅ | 釋字329號 |
| 法規命令 | 命令 | ❌ | 法院得自行拒絕適用 |
| 判例 | 非法規範 | ❌ | 且已廢除 |
| 失效自治法規 | 已無效力 | ❌ | 無審查實益 |
憲法訴訟法第55條劃出一條明確界線:法院只能把「法律位階」規範送憲法法庭審查,包括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以及經立法院議決、具法律效力的條約。關鍵判斷是「立法院有沒有參與形成」。命令位階的行政規則、函釋,法院依法本來就能自己審查、拒絕適用,根本不需要也不能聲請。至於判例跟解釋,111年大法官審理法廢止後已經不存在了。另外要注意,已經失效或廢止的規範,因為不會再適用到未來案件,欠缺審查必要性,也無從聲請。實務上最常搞混的就是把命令誤以為可以聲請,或忘記條約需要立院參與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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