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共衛生師衛生法規及倫理11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面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以及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時,得採取相關管理與管制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中央主管機關僅得要求業者加強自主檢驗,除非確認已有實際危害發生,否則不得限制產品輸入、販售或命令下架
B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特定產品或地區產品停止輸入、販售或採取其他必要管理措施;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時,得採行查核、檢驗、限制販售、下架、回收及其他必要管制措施正確答案
C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處理權限專屬地方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僅得提供技術協助與行政指導,無權公告限制措施
D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僅限於食品本身之污染,不包括原料、添加物或製程風險,因此不得對原產地或特定地區產品進行預防性管制
B正確答案
食安法第4、5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突發事件得依風險評估公告限制,監測有危害之虞時得採行預防性管制措施。
為什麼答案是 B
完全符合食安法第4條第5項對重大突發事件之管理措施,及第5條對監測有危害之虞之管制措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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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食安法第4、5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突發事件得依風險評估公告限制,監測有危害之虞時得採行預防性管制措施。
看到『重大/突發』找『風險評估/流行病學』;看到『監測有虞』找『預防管制/主動查驗』。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食安法第5條規定,監測發現『有危害之虞』時即可採取必要管制措施,無需等待確認實際危害發生,此選項違背事先預防原則。
B✓ 正確
完全符合食安法第4條第5項對重大突發事件之管理措施,及第5條對監測有危害之虞之管制措施規定。
C✕
食安法第4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事件得公告採取管理措施,並非專屬地方機關。
D✕
食安法第4條明定得對『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管理措施,且第5條包含追查原料來源,並非僅限食品本身汙染。
食安法第4條與第5條管制措施對照
| 情境 | 法源依據 | 啟動條件 | 可採取之措施 |
|---|
| 重大或突發性事件 | 第4條第5項 | 必要時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 | 限制/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加工、下架、封存、限期回收/改製、沒入銷毀 |
| 監測發現有危害之虞 | 第5條 | 監測發現事件發生時 | 主動查驗、發布預警、必要管制(抽驗、追查原料/流向、公佈結果、令業者自主檢驗) |
A選項將『有危害之虞』的預防性管制,顛倒為必須『確認已有實際危害發生』才能行動,違背食安法強調的『事先預防原則』與『預警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