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92單選題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對於薪資所得課稅之解釋以及後續修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於量能課稅原則,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
B有關客觀淨值作為課稅所得之要求,於各類所得之計算均應有其適用。以定額扣除額為必要費用之總額推估,亦應符合上開要求
C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定額扣除,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與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計算方式比較,形成顯然之差別待遇,而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
D現行所得稅法為遵照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客觀淨值之課稅原則,納稅義務人為獲得薪資收入所需投入之各項費用,均可列舉扣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釋字745號要求薪資所得也能減除必要費用,但現行法採「定額扣除額」或「特定三項費用擇優」,非全部均可列舉。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修法後並非「各項費用均可列舉」,而是採「特別扣除額」或「特定費用擇優減除」雙軌制,僅限三項特定費用(職業專用服裝、進修訓練、職業工具支出),且各有上限。

考點:量能課稅原則考點:客觀淨值原則考點:平等權違憲考點:修法內容
載入中…

稅務法規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稅務法規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