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檢-中等學校教育原理與制度109 年第 34 題單選題
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A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正確答案
B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C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D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A正確答案
教師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通報,導致再次發生,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屬最嚴重失職,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逐選項解析
B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易錯陷阱
處分應為「解聘」而非「不續聘」。「解聘」是在聘期中強制解除聘約,針對嚴重違法失職;「不續聘」則是聘期屆滿不繼續聘任,兩者法律性質與嚴厲程度不同。
C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易錯陷阱
未通報致「再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情節極度重大,依法是「終身」不得聘任。若是未通報致再次發生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才是依第15條處「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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