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旅居菲律賓,根據下列獨立情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分別計算贈與總額:(假設甲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幣別單位均為新臺幣) (1) 甲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資金 3,000 萬元,無償為未成年子女購買境內未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股,每股淨值 28 元,並登記為子女所有。 (2) 甲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資金 3,000 萬元,無償為未成年子女購買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股,每股收盤價 28 元,並登記為子女所有。 (3) 甲以其位於菲律賓之銀行資金 3,000 萬元,購買在中華民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股,嗣後於 1 週後贈與未成年子女,贈與日每股收盤價 27 元。 (4) 甲以其位於菲律賓之銀行資金 3,000 萬元贈與未成年子女,嗣後子女以同筆資金購買在中華民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股,每股收盤價 30 元。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