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導遊人員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105 年第 30 題單選題
觀光旅館業對從業人員之管理,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對僱用之職工進行職前及在職訓練 ②應依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 ③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 ④可以小帳分成作為其薪金之一部分
A正確答案
本題正解為 A。①職前及在職訓練、②依業務分設部門並各置經理人、③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胸章,均為《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明文要求;④錯在將「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說成「可以」。
為什麼答案是 A
①、②、③均符合規定:觀光旅館業對僱用職工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對僱用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因此本組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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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正解為 A。①職前及在職訓練、②依業務分設部門並各置經理人、③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胸章,均為《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明文要求;④錯在將「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說成「可以」。
先抓④:條文明定僱用人員應給予合理薪金,且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所以凡含④者一律刪除;僅剩①②③,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①、②、③均符合規定:觀光旅館業對僱用職工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對僱用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因此本組合正確。
B✕ 陷阱
①、②正確,但④錯誤。規定是僱用人員應給予合理薪金,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題幹將禁止規定顛倒為「可以」。
C✕ 陷阱
①、③正確,但④錯誤。只要選項包含「可以小帳分成作為其薪金之一部分」的敘述,即與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的規定不符。
D✕ 陷阱
②、③正確,但④錯誤。小帳分成不得用以抵充應給予僱用人員的合理薪金,故本組合不成立。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管理:四敘述逐項判斷
| 敘述 | 法規依據 | 判斷 | 考場判讀 |
|---|
| ① 對僱用職工進行職前及在職訓練 | 第38條第1項: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 | 正確 | 「職前+在職」均須有 |
| ② 依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 | 第40條: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 | 正確 | 「應」為強制規定 |
| ③ 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 | 第43條第1項: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 | 正確 | 制服與胸章缺一不可 |
| ④ 小帳分成可作為薪金之一部分 | 第42條第2項: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 | 錯誤 | 見「小帳分成抵薪」即判錯 |
④是本題唯一錯誤敘述。第42條第2項的法律效果是「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不是完全否定小帳分成本身的存在;考試應精準判斷為「不得拿小帳分成抵充應給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