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導遊人員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105 年第 2 題單選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幾年度內抵減?
B正確答案
《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國際宣傳推廣投資抵減,當年度抵不完,可往後抵減4年度,答案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公司組織的觀光產業,支出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等法定費用,符合投資抵減要件時,當年度未能抵減完畢的餘額,得在以後4年度內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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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國際宣傳推廣投資抵減,當年度抵不完,可往後抵減4年度,答案選B。
記憶口訣:「觀光國宣,四年扣完。」題目問的是未抵減餘額的遞延年限,不是抵減比例或每年抵減上限。
逐選項分析
A✕
3年並非本條投資抵減的遞延期間。觀光產業配合政府辦理國際宣傳推廣等法定用途所生費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時,法律明定可延後4年度抵減。
B✓ 正確
正確。公司組織的觀光產業,支出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等法定費用,符合投資抵減要件時,當年度未能抵減完畢的餘額,得在以後4年度內繼續抵減。
C✕
5年容易和其他租稅優惠或投資抵減制度混淆,但不是本題規定。考選部最愛把不同制度的年限混搭;本題只要鎖定《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的「以後四年度內」即可。
D✕
6年不是本條所定期間。本題的核心不是觀光事業可享多久租稅優惠,而是特定國際觀光宣傳推廣費用未能於當年度抵盡時,剩餘額可遞延抵減的年限。
國際觀光宣傳推廣投資抵減
| 適用主體 | 法定用途 | 當年度不足抵減 | 每年抵減上限 |
|---|
| 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 | 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等 | 以後4年度內抵減 | 原則不逾當年應納稅額50% |
題幹只問「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可在以後幾年度抵減,直接考遞延年限。不要被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二十、每年抵減稅額百分之五十等不同數字干擾;本題唯一要背的是「4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