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正確答案
B機關爭議案件
C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A正確答案
憲法訴訟法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5章案件,依第25條規定,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這是考選部最愛的直背型條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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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訴訟法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
看到「應本於言詞辯論」就背兩個:彈劾總統副總統、解散違憲政黨;其他多半是得不經言詞辯論。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5章案件,依第25條規定,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這是考選部最愛的直背型條文題。
B✕ 陷阱
機關爭議案件雖然也是憲法法庭案件,但不屬於第5章或第6章。題目問的是「應」本於言詞辯論,不是問法院是否「得」行言詞辯論。
C✕ 陷阱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是新制重點,容易讓人誤以為程序更慎重就一定要言詞辯論;但條文強制言詞辯論者限第5章與第6章案件。
D✕ 陷阱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雖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重要性不低,但仍非憲法訴訟法第25條列出的強制言詞辯論案件,不能因名稱重大而誤選。
憲法訴訟法言詞辯論必考對照
| 類型 | 是否必須言詞辯論 | 判斷口訣 | 本題選項 |
|---|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是,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 | 彈劾必辯 | A |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是,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 | 解散必辯 | 未列 |
| 機關爭議、裁判憲法審查、地方自治保障 | 非條文明定必辯類型 | 其他先排除 | B、C、D |
本題陷阱在把多種憲法法庭案件並列,讓考生用「案件重要性」判斷。真正關鍵不是案件重不重要,而是是否屬憲法訴訟法第25條指定的第5章、第6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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