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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1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B判決及實體裁定,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正確答案
C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法規範溯及失效
D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問「錯誤」者,正解為B。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憲法法庭「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但「裁定」不是一律都有同樣拘束力,只有「實體裁定」準用判決拘束力規定。因此,若B將所有裁定均說成與判決同具拘束力,即屬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A關於裁判生效時點,符合憲法訴訟法第37條。依該條規定,裁判原則上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若未經宣示或公告,則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因此A屬正確敘述,不是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

考點:裁判生效時點考點:判決拘束力與實體裁定準用考點:裁判終局性考點:違憲宣告失效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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