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合會之會首及會員限自然人,且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直接由會首取得。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709-5條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才由得標會員取得。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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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會之會首及會員限自然人,且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直接由會首取得。
首期合會金是會首發起合會的誘因,不須投標即可直接取得,故選項D敘述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709-2條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故法人不得為會員,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依民法第709-2條規定,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本選項敘述正確。
C✕
依民法第709-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以避免利益衝突,本選項敘述正確。
D✓ 正確
依民法第709-5條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才由得標會員取得。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合會基本規定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資格限制 |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參與) |
| 身分限制 |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
| 行為能力限制 | 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
| 首期合會金 | 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 |
考生常誤以為每一期合會金都需要經過投標程序。實際上,會首發起合會的誘因之一就是能無息或優先取得首期資金,因此法律明定首期是不需要投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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