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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 709-2 條規定會首及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員;但第 709-5 條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本題 A、D 兩敘述皆有問題:A 在現行民法下為正確敘述(法人確實不得為會員),D 則明顯錯誤(首期不投標)。官方公告答案為 A,但依法條對照,D 才是真正錯誤的敘述,本題答案標示存有重大疑義。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公告為正解(視為錯誤敘述)。但依民法第 709-2 條第 1 項:「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本來就不得為會員,A 的敘述其實是「正確」的法律規則。若題目問「何者錯誤」,A 並非錯誤。此為本題答案疑義所在,建議實務上以官方公告作答。

考點:自然人限定考點:會首兼任禁止考點:行為能力限制考點:首期合會金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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