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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僅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實務將此規定的「不得免除」效果,延伸適用到條文未直接規範的「非故意、非重大過失」情形(即反推可免除),此種跨越條文文義、處理未規定事項的操作,官方答案視為類推適用之一種運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官方答案,本題採類推適用觀點:民法第222條僅就故意、重大過失明文禁止預先免除,對於輕過失能否預先免除並未明文。實務將此條文邏輯延伸處理未規範之輕過失情形(推論其得預先免除),命題者認此為類推適用之解釋方法運用。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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