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B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並應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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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並應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看到拋棄繼承,秒記「向法院」、「溯及繼承開始」、「書面通知次順位」,選項B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自拋棄之時起生效。
B✓ 正確
依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敘述正確。
C✕ 陷阱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因此配偶的應繼分會因吸收拋棄者的份額而增加,並非不受影響。
D✕ 陷阱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能向其他繼承人或戶政機關為之。
拋棄繼承核心要件與效力
| 項目 | 內容說明 | 相關法條 |
|---|
| 期限與方式 |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民法第1174條第2項 |
| 通知義務 | 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 | 民法第1174條第3項 |
| 生效時點 |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1175條 |
| 應繼分歸屬 | 第一順序有人拋棄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民法第1176條第1項 |
拋棄繼承的生效時點常被誤以為是「拋棄時」,但法律為了避免權利義務空窗期,規定效力「溯及至繼承開始時」。此外,拋棄繼承是向「法院」為之,而非向戶政機關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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