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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行為主體限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於取得身分前先就將來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並於取得身分後實際履行始成罪。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與通說。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敘述與條文或通說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刑法第123條明文規範「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收賄者,仲裁人本即屬規範對象,且其職務行為包含不違背職務之行為,A若將規範主體或職務行為範圍作出限縮或排除之錯誤描述,即與條文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考點:行為主體與規範範圍考點:職務上之行為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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