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下列何項並非直接民主之行使方式?
A公民投票
B總統選舉投票
C立法委員選舉投票
D應考試服公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第17條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在五權憲法理論中稱為「直接民權」(政權),而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雖為參政權,但不屬於直接民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為反向題,應考試服公職為憲法第18條保障的權利,雖同屬廣義參政權,但並非人民行使政權(直接民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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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17條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在五權憲法理論中稱為「直接民權」(政權),而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雖為參政權,但不屬於直接民權。
看到「直接民主/直接民權」,秒聯想憲法第17條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應考試服公職」是第18條的權利,不屬之。
逐選項分析
A✕
公民投票屬於「創制、複決」權的行使,為憲法第17條保障的直接民權(政權),是直接民主的展現。
B✕ 陷阱
總統選舉屬於「選舉」權的行使。在我國憲法理論中,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合稱四大「直接民權」,故屬之。
C✕ 陷阱
立法委員選舉同樣屬於「選舉」權的行使,依五權憲法理論,屬於人民行使政權(直接民權)的方式。
D✓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應考試服公職為憲法第18條保障的權利,雖同屬廣義參政權,但並非人民行使政權(直接民權)的方式。
我國憲法參政權之分類
| 權利類型 | 憲法條文 | 包含內容 | 理論性質 |
|---|
| 政權 (直接民權) | 第17條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政治意志形成的權利 |
| 治權參與 (服公職權) | 第18條 | 應考試、服公職 | 人民參與國家公務運作的權利 |
現代政治學常將「選舉」歸類為間接民主(代議制),但在我國憲法與五權憲法理論的考試語境中,「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者合稱為人民的「政權」或「直接民權」。切勿以西方政治學的嚴格定義誤判選舉不是直接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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