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所依據之法律,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A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正確答案
D法律明確性原則
C正確答案
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徵收捷運設施毗鄰地區「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釋字第732號解釋明文指出,允許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徵收捷運設施毗鄰地區「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看到「徵收...必須者以外之土地」,代表徵收範圍過廣,逾越了最小侵害手段,直接聯想違反「比例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釋字第732號解釋並未指出該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本案爭點在於徵收範圍是否過廣。
B✕
釋字第732號解釋並未宣告該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未涉及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C✓ 正確
釋字第732號解釋明文指出,允許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D✕
釋字第732號解釋並未宣告該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條文義尚屬明確,問題在於手段過當。
釋字第732號解釋核心重點
| 審查標的 | 違憲情形 | 違反原則 | 侵害基本權 |
|---|
| 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 | 允許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 |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 財產權、居住自由 |
本題所附標準答案若為B(平等原則),與釋字第732號解釋文原文不一致。解釋文明確寫道: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取得開發用地,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因此詳解應依解釋文指出正確法理為比例原則,而非為配合公告答案而改稱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