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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官方正解為B類推適用,但依通說法律解釋方法,本題從「禁止A」反推「非A可為」應屬反面推論(A)。建議以官方公告為準,並注意此題可能有爭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官方認定此屬類推適用。可能的論理:將第222條「不得預免」之禁止規範,反向「類推」出對輕過失的允許推論;或認為此係透過比較推理擴張處理規範未盡之處。惟此見解與多數教科書將「明文禁止A→反推非A可為」歸為反面推論之通說不同,本題有爭議,建議考生以官方公告為準。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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