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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9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官方公告正解為 A,但依現行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應「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A 選項所述「自拋棄之時起發生效力」與法條明文不符;選項 B 反而較符合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本題疑似官方答案有誤或屬爭議題,實務複習仍應以法條文義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公告正解】但本選項與民法第1175條明文「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不符。法條清楚規定效力時點是「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而非「拋棄之時」。此時間差在被繼承人死亡到拋棄聲明期間之債權債務歸屬上有實益。考生應以法條文義為準,本選項在法條依據上實屬錯誤;惟官方既公告為正解,考試時應依官方答案作答,並留意是否有更正公告。

考點:效力時點考點:通知義務考點:應繼分歸屬考點:拋棄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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