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有關「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有期徒刑原則上是 1 日以上 15 年以下
B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亦不得減輕
D被宣告褫奪公權之人,雖被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但仍有公職選舉投票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褫奪公權僅剝奪「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並不影響個人的選舉投票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即被選舉權),並未剝奪選舉權(投票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褫奪公權僅剝奪「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並不影響個人的選舉投票權。
褫奪公權不褫奪投票權,故D正確;有期徒刑是2月起算;死刑/無期徒刑是「應」褫奪公權終身。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法第33條規定,有期徒刑原則上為「2月以上15年以下」;「1日以上60日未滿」是拘役的規定。
B✕ 陷阱
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此為法官「應」宣告(必須宣告),而非「得」宣告(可自由裁量)。
C✕
依刑法第65條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但無期徒刑「得減輕」,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D✓ 正確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即被選舉權),並未剝奪選舉權(投票權)。
刑法主刑種類與期間對照表
| 主刑種類 | 法定期間/額度 | 加減規定 |
|---|
| 死刑 | 剝奪生命 | 無 |
| 無期徒刑 | 終身剝奪自由 | 不得加重;減輕為15-20年有期徒刑 |
| 有期徒刑 | 2月以上,15年以下 | 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
| 拘役 | 1日以上,60日未滿 | 遇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
| 罰金 | 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 無特定上限 |
考生常受字面影響,誤以為「褫奪公權」就是剝奪所有公民權利(包含投票權)。實際上,刑法修正後已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自褫奪公權範圍中剔除,僅保留剝奪「被選舉權」與「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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