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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3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正解 D。釋字 587 號核心命題:子女獲知血統來源屬憲法第 22 條人格權保障範圍。後半句關於親生父訴權的描述雖有爭議,但選項主軸『血統來源屬人格權』為大法官明文肯認。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釋字 587 號明確表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有助於人格健全發展,應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這是選項要測驗的核心命題,屬憲法第 22 條人格權之經典適用。注意:同號解釋雖另謂法律未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尚不違憲,但本題選項著重於『子女血統來源權屬人格權』的肯認,故為正確。

考點:原民認同考點:姓名權考點:虞犯少年考點:血統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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