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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找錯誤敘述」題:B把準受賄罪的職務行為限縮成「違背職務」是錯的;刑法第123條的職務上行為不以違背職務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刑法第123條條文明文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故仲裁人確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考點:主體身分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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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