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兩者皆可構成本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準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泛指將來取得身分後之職務行為,包含「不違背職務」與「違背職務」之行為,兩者皆可構成本罪(分別論以第121條或第122條)。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兩者皆可構成本罪。
準受賄罪是針對「當公務員前」先收錢,當公務員後履行的處罰,不論履行的是否違背職務都算,故選項B稱不違背職務不構成,為錯誤敘述。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法第123條明文規定,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行為收賄,亦為本罪規範主體。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準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泛指將來取得身分後之職務行為,包含「不違背職務」與「違背職務」之行為,兩者皆可構成本罪(分別論以第121條或第122條)。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C✕
依刑法第123條後段規定,須「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始構成本罪。若未履行,則不成立本罪。選項敘述正確。
D✕
受賄罪體系的核心本質在於職務行為與所收受之利益間必須具有「對價關係」,準受賄罪亦不例外。選項敘述正確。
刑法受賄罪體系比較
| 法條 | 罪名 | 行為時身分 | 職務行為性質 |
|---|
| 第121條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具備公務員/仲裁人身分 | 不違背職務 |
| 第122條 | 違背職務受賄罪 | 具備公務員/仲裁人身分 | 違背職務 |
| 第123條 | 準受賄罪 | 無身分 (事後取得身分並履行) | 包含違背與不違背職務 |
考生容易誤以為「準受賄罪」只處罰情節較嚴重的「違背職務行為」。實際上,只要是預先收受對價,事後取得身分並履行職務(不論該職務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或違背職務),都會破壞國家公務的不可收買性與廉潔性,從而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