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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135單選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情形?

A依法不應登記
B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C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正確答案
D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明定四大駁回事由:不屬管轄、依法不應登記、權利關係人有爭執、逾期未補正。未繳登記費屬補正事項非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C

未繳登記規費並非第57條列舉的駁回事由,登記機關應先通知補正;若逾期未補正才進入駁回程序。因此本身不是直接駁回的原因,為正解。

考點:駁回事由-依法不應考點:駁回事由-管轄考點:補正 vs 駁回考點:駁回事由-未補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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