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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1334單選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情形?

A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B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建築物
C屋齡 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建築物正確答案
D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限於災害、重大事變、避災及特定歷史建築結構未達標等緊急情形;屋齡30年以上屬一般更新,非迅行劃定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屋齡30年以上、耐震未達標或無昇降設備,是都更條例第6條「優先劃定」更新地區的情形,屬一般性都市更新,並非「迅行劃定」事由,故為本題答案。

考點:重大事變考點:歷史建築結構危險考點:優先劃定 vs 迅行劃定考點:預防重大災害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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