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情形?
A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B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建築物
C屋齡 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建築物正確答案
D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答案與詳解
屋齡30年以上、耐震未達標或無昇降設備,是都更條例第6條「優先劃定」更新地區的情形,屬一般性都市更新,並非「迅行劃定」事由,故為本題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