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0 年第 13 題單選題
公務員因公出差浮報差旅費,經刑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有關懲戒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浮報經費已繳回,不須懲戒
B浮報經費已由所屬機關記大過處分,不必再行懲戒
C刑罰已確定,不須懲戒
D懲戒法院判決浮報經費申誡確定,原機關記大過處分失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公務員懲戒法,刑罰與懲戒可並行(刑懲並行),且司法「懲戒」效力優先於機關「懲處」,懲戒確定後原懲處即失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故原記大過處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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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公務員懲戒法,刑罰與懲戒可並行(刑懲並行),且司法「懲戒」效力優先於機關「懲處」,懲戒確定後原懲處即失效。
秒解口訣:「刑懲並行、懲戒大於懲處」。機關記大過(懲處)後,若懲戒法院判決確定(懲戒),原懲處自動失效。
逐選項分析
A✕
繳回浮報經費僅為事後彌補損害之行為,無法免除其違法失職本應負擔之行政懲戒責任。公務員之違失行為一旦完成,即應受相應之懲戒,事後補救僅能作為懲戒輕重之考量,不能免責。
B✕ 陷阱
機關記大過屬於「行政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時,懲戒法院仍得依法審理並為懲戒處分,並非受懲處後即不必再行懲戒。
C✕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刑懲並行原則」。刑事處罰與行政懲戒之目的與性質不同,兩者可並行不悖。
D✓ 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故原記大過處分失效。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懲處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司法懲戒 | 行政懲處 | 競合結果 |
|---|
| 作成機關 | 懲戒法院 | 所屬主管機關 | 懲戒優先 |
| 處分種類 | 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 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 懲戒處分種類較多且重 |
| 與刑罰關係 | 刑懲並行(受刑罰仍可懲戒) | 刑懲並行 | 皆不因受刑罰而免除 |
| 效力優先順序 | 判決確定後,原懲處失效 | 效力較弱,會被懲戒吸收 | 懲戒處分確定,原懲處失效 |
考生常混淆「懲戒」與「行政懲處」的效力位階。主管機關的「記大過」屬於行政懲處,而懲戒法院的「申誡」屬於司法懲戒。當兩者針對同一行為時,司法懲戒的效力優先,原行政懲處會依法失效,而非兩者併存或擇一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