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0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審議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其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B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訴願人請求,即應舉行言詞辯論正確答案
D言詞辯論如於指定期日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C正確答案
本題官方答案為 C。A 是《訴願法》第63條第3項,B 是第64條,C 的言詞辯論依第65條,D 是第66條第2項。訴願人提出言詞辯論申請後,受理機關仍須審酌是否有必要,並非一經請求即當然舉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訴願法》第65條是言詞辯論的依據。訴願人得提出申請,但受理訴願機關仍會審酌有無進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並非只要請求就必然舉行;因此「即應舉行」過於絕對,是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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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官方答案為 C。A 是《訴願法》第63條第3項,B 是第64條,C 的言詞辯論依第65條,D 是第66條第2項。訴願人提出言詞辯論申請後,受理機關仍須審酌是否有必要,並非一經請求即當然舉行。
條號順序:第63條陳述意見、第64條指定委員聽取、第65條言詞辯論、第66條辯論程序。C 錯在「即應」:提出申請不等於機關必然舉行,仍須審酌必要性。
逐選項分析
A✕
《訴願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其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選項正確。
B✕
《訴願法》第64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本選項僅列訴願人,仍屬正確。
C✓ 正確
《訴願法》第65條是言詞辯論的依據。訴願人得提出申請,但受理訴願機關仍會審酌有無進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並非只要請求就必然舉行;因此「即應舉行」過於絕對,是本題錯誤選項。
D✕
《訴願法》第66條第2項規定,言詞辯論於指定期日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本選項正確。
訴願審議程序條號對照
| 選項 | 法源 | 判斷 |
|---|
| A | 第63條第3項 | 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 B | 第64條 | 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陳述 |
| C | 第65條 | 可申請言詞辯論,但仍須由機關審酌必要性 |
| D | 第66條第2項 | 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
C 的陷阱是「即應」二字。言詞辯論規定在第65條;申請後仍須由受理機關審酌必要性。不要把第67條第2項關於調查證據的但書誤植到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