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0 年第 46 題單選題
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訴該當於下列何者,行政法院不得以裁定逕予駁回?
A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訴訟
B起訴逾越法定期間
C原告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D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處理起訴不合法;若只是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不是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是起訴不合法,而是原告主張即使全信,也無法得到勝訴判決。行政法院此時應以判決駁回,不是以裁定逕予駁回,所以本題選 D。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處理起訴不合法;若只是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不是裁定。
看到「顯無理由」先反射:這是實體敗訴,用判決;逾期、重複起訴、撤回後再訴才是裁定駁回。
逐選項分析
A✕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又再提同一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法明列的起訴不合法情形。這種不是審原告有沒有道理,而是程序上已不能再訴,行政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B✕
起訴逾越法定期間,是典型起訴不合法。期間一過,原告已失去以該訴訟型態請求法院審查的程序資格,所以法院可用裁定駁回,不必進入本案有無理由的判斷。
C✕
同一事件已經起訴且訴訟繫屬中,又更行起訴,就是重複起訴。考選部最愛把它包裝成程序題;重複起訴屬訴訟不合法,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後訴。
D✓ 正確
「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是起訴不合法,而是原告主張即使全信,也無法得到勝訴判決。行政法院此時應以判決駁回,不是以裁定逕予駁回,所以本題選 D。
裁定駁回 vs 判決駁回
| 類型 | 判斷重點 | 裁判形式 | 本題選項 |
|---|
| 起訴不合法 | 程序要件欠缺,如逾期、重複起訴 | 裁定駁回 | A、B、C |
| 法律上顯無理由 | 原告主張即使屬實,法律上也不能勝訴 | 判決駁回 | D |
本題陷阱在「逕予駁回」四字,很多人看到顯無理由也以為可用裁定。考點其實是裁判形式:程序不合法用裁定;法律上顯無理由雖可不經言詞辯論,但仍是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