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8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幾年者亦同?
C正確答案
國賠請求權時效:知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雙軌並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國賠法第8條第1項明文: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兩時效擇一屆滿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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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賠請求權時效:知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雙軌並行。
記口訣「知二發五」:知道起算2年、發生起算5年,任一屆滿即消滅。
逐選項分析
A✕
1年為民法短期時效(如侵權行為部分情形),非國賠法規定。
B✕ 陷阱
3年是常見陷阱(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自知悉起2年、自行為時起10年),不要與國賠混淆。
C✓ 正確
國賠法第8條第1項明文: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兩時效擇一屆滿即消滅。
D✕
7年並非我國任何主要請求權時效規定,純干擾選項。
各類請求權時效對照
| 法源 | 主觀時效(知悉起) | 客觀時效(發生起) | 備註 |
|---|
| 國家賠償法§8Ⅰ | 2年 | 5年 | 本題 |
| 民法§197侵權行為 | 2年 | 10年 | 一般侵權 |
| 行政程序法§131公法請求權 | — | 10年(對人民5年) | 公法金錢給付 |
容易誤用民法§197的10年客觀時效套到國賠上。國賠時效較民法短(5年 vs 10年),因國家財政考量需儘速確定責任,務必分清楚兩套制度。